第一百一十三條 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shù)牡V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的間距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shù)牡V井人行道寬度不足1m 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zhí)行 “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guī)定。
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軌道運輸?shù)南锏?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qū)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單軌吊車運輸?shù)南锏?對開時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shù)南锏?
1.雙車道行駛,會車時不得小于0.5m.
2.單車道應當根據(jù)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合適位置設置車輛繞行道或者錯車硐室,并設置方向標識。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qū)前,必須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區(qū)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qū)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老空區(qū)范圍不清,水、火、瓦斯和頂板垮落等情況不明的區(qū)域,必須采用鉆探、物探進行探查,應當根據(jù)探明的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區(qū)時,必須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區(qū)內的水、甲烷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受老空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執(zhí)行本規(guī)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盤)區(qū)結束后、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一個采(盤)區(qū)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
一個采(盤)區(qū)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qū)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
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時回采。
下山采區(qū)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tǒng)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qū)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qū)安全隔離煤柱。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qū)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yè)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設計時速200km/h的城際鐵路、客貨共線鐵路和重載鐵路的安全煤柱。
第一百一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進工作面施工前必須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yè)規(guī)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采煤工作面必須正規(guī)開采,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一百二十條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應當清理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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